修訂「臺中市居家在宅/居家到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」
自113年9月24日起建議適用
*未避免保親糾紛,以下契約書修正版即日起建議適用。
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,餘詳見契約範例:在宅 到宅 (←請點選文字)
(一)在宅托育與到宅托育契約共同修正:
1、托育服務費用:
(1)加註說明月費以每月30日計,每月托育費不含副食品費,並增訂托育人員須開立收費證明,收費證明形式不拘。
(2)將延托及臨托分列,並明訂時間及收費定義。
(3)增訂副食品費收費期間及餐點數量或由家長自備,避免有收費爭議。
2、暫停托育服務:
(1)修正傳染性疾病需暫停托育在家休息,且傳染性疾病退費時按請假天數比例核算退費金額。
(2)托育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,若有婚喪假、特休等應保親雙方協議。
3、委託人責任:增訂用藥交班及注意事項,避免爭議或糾紛。
4、契約之終止及繼續:增訂托育人員違反相關法規遭終止契約,家長送托之權益影響。
5、新增節慶獎金約定。
6、新增托育人員與委託人其他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約約定、消費者保護法、民法及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等規定。
(二)到宅托育契約:
1、托育期間:增加「1個月內為適應期」。
2、修正居家到宅托育人員飲食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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